吴剑雄 发表于 2018-10-25 14:29:56

说客与律师 #X26


说客与律师 #X26

一)逻辑
有句话叫,人是不能被说服的。每次发出来文章,评论区总会有一些反驳的朋友。他们精通逻辑,条理清晰,长篇大论,只为告诉你:“兄弟,你说的不对。”“你这个例子举得不好。”“你这是极端案例,不能说明问题。”“我们家那边不是这样的啊。” 在网上有各种各样的人。有思维一片混乱的。有故意抬杠的。但怕就怕那些所谓讲逻辑的。 他们运用在网上看到的各种总结:什么偷换概念啊,滑坡论证啊,因果谬误啊,稻草人谬误啊。拼命找你的漏洞,好像只要发现一处不严谨,就敢说“以上全错”。“你说的不对,茴有四种写法,你却说是五种。” 再配合举证责任的原理。你说的观点,所以你要举出证据。你的证据有瑕疵,所以我们一概不认。你全文观点都是错的。垃圾,差评,取关。 真是十分令人头痛,你要继续和他们辩论,他们就继续挑刺。哎,兄弟,你有小聪明,但是没有大智慧呀。

二)说服
逻辑是好东西。尤其是我们自己思考的时候,严格按照逻辑推理,每一步都能有坚实的依据。凭此做出决定,才是可靠的。押上身家性命,我们也能安然入睡。 问题是,如果换一个场景,情况就不同了。我们在传递讯息,在表达思想,在说服他人。这时候,明显逻辑不是最好的工具。 好比广告,一般的广告教科书都会告诉你,广告有两种思路:一种是XX空调,我们功率多少,能不能变频,保修期多长时间,制冷剂用的是什么,性价比算一下,我们最划算,亲,来买我们吧。第二种是,沙滩、排球、比基尼,主人公一身臭汗,回到家,滴,空调打开。主人公一脸享受,“哇,真爽啊。”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亲身感受一下。后者尤其适用于享受类的产品。 思考的时候,我们要坚持逻辑。但是到了传递思想的时候,逻辑并不是唯一的途径。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往往更加有效。 因为逻辑,意味着高昂的沟通成本啊。对方能听懂你复杂的逻辑推演吗?对方有时间认真像你一样从头推演一遍吗?而最糟糕的是,有人在你面前秀逻辑,天生就产生了对立。
三)说客
我们看中国诸子百家,除了白马非马,几乎都不讲逻辑。只会讲故事,类比,打比方,排比增加语势。于是大家批评,中国人没有逻辑的基因。看看同一时间,亚里士多德都发明三段论推理了。 因为中国的学者,早就去上门推销了。中国的学者,甚至可以参与最高层的决策。我不用自己写书,学生记录我的语录就行了。学而优则仕。宋与士大夫共天下。这和西方哲学家,天天和朋友辩论,是天壤之别啊。 走到实践的程度,就和书斋里空想差别大多了。好比说客见到国君,哆哆嗦嗦:“大王,你的这个政策不符合逻辑啊!”然后推演一番,这不是找砍吗?侍卫一拥而上。“什么,你丫说我不懂逻辑?”“我还用你教?” 讲逻辑的潜台词就是,“老兄,你很笨哦。”按逻辑一步步想就能想出来的东西,你为什么不知道?最大的沟通成本,在于对方的自尊心。
所以你看诸子百家,大家都讲类比。有一只鸟三年不飞。鹬蚌相争,螳螂捕蝉,南辕北辙。你要较真呢,漏洞百出。鸟不飞,关我什么事?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你这类比不恰当,我这是老虎和鸡相争,渔翁敢动我吗? 但是事实是,大王听了半天段子很开心,回宫路上一想,“哦,你是这个意思啊。”于是再思考思考。 我们不是争对错,我是要把这个意思传达给你啊。你不是不知道,你只是暂时被蒙蔽了呀。我只是唤醒你本来知道的东西而已。
四)律师
我们看看西方,西方的学者出现在一个很不同的场合。法庭辩论。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意见,可以作为法律。法庭的特点是双方争吵,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被告:“老兄,我杀你爸是迫不得已,你别追究我了吧。”原告:“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老贼,除非你当场切腹,否则我绝不饶你!”被告:“我去你大爷的。”错了错了,双方是在说服法官呀。“大人明鉴,根据我方观点,应该判我无罪啊,希望法庭支持。”“大人,你可要为草民做主啊。” 法官作为第三方,是不会因为你讲逻辑而感到羞辱的。因此不存在沟通成本的问题。所以双方才会尽可能严密,逻辑取胜。反而你要是不严密,对方律师立刻会指出你的漏洞,你就要败诉。所以逻辑就要发达。市场环境不同,导致说服的策略不同。
打过辩论的人都有体会,真恨不得把对方揍一顿。你侃侃而谈,条理清晰,是没办法说服别人的。辩论是永远不能说服别人的,辩论是为了说服观众啊。你看奇葩说,议会辩论,都是如此啊。
所以,你看看辩论节目。他们最爱说:“对方举的这个例子,是个很极端的例子,不能说明问题。” 而且,说服第三方有一个重要的场景设定,那就是法官是做好了心理准备,听你长篇大论的论证的。这是人家的工作,沟通成本几乎不存在。你甚至不必担心法官没耐心。你想想你在网上发文章,看两三行就关页面,是多么常见。
五)结语
在表达意见时,有两种策略。说客的策略,和律师的策略。应对的是不同的场景。好比我写文章的目的,是帮助你把道理想明白。不要搞错了场合,不要把这里当成法庭。“你的主张你要举证。”“你的证据有瑕疵。”“所以以上全错。” 不,我的主张并非由我举的例子支撑的。背后有一整套的体系,体用术。但我写在这里,所有的例子,只是为了你能更好地理解。你就算反驳了所有的例子,也只算是攻击巨人的汗毛,不能撼动整个体系。 请来一点,体系的对抗,谢谢。注:英美澳加的议会法系,被称为“召集人”制度。也就是有一个“召集人”Speakman,《大宇宙战争史记》中的反派Boss就是Speakman。任何议员发言时,第一句话一定是“尊敬的Speakman先生”。侧身面对召集人,鞠躬发言。这样就避免了议员的任何直接人身攻击,情绪失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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