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von_ou 发表于 2018-11-26 14:25:49

水库论坛 | 莫让行政公权跨越边界 --- 惊闻二手房网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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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行政公权跨越边界 --- 惊闻二手房网上备案制度


中国是一个出奇迹的地方。前不久,有北京文化部,要求全国统一卡拉OK,使用文化部下属某一产业公司曲库。余音未久,上海房地部门又跳了出来,要求实行二手房挂牌网上统一备案收费。

虽然细则尚未出台,但从目前通气的口风而言。指所有二手房交易都必须网上挂牌,统一汇总至“网上房地产”。第一家申报的中介公司,可分享一笔佣金云云。

建立一个良好透明的信息网络,是一件好事。也是我们一贯努力奋斗的方向。一个透明公开的比较平台,能让消费者迅速地了解到各方面平均信息,从而作出有效的判断,完善市场有效性。这也是政府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体现。

“网上房地产”立志于汇总各方面的房源信息,然后向公众提供公开的、免费、高效的房源信息。也是一件好事,而且是老百姓翘首以待的。

房源信息的收集,来之不易,在一些大型的中介公司,一般都要分为二个组。1/2的人手,用于陪客户采访看楼。而另1/2的人手,就是坐在那里天天打电话,联系搜集房源。公司开支三成用于信息组。


“网上房地产”立志于向老百姓免费提供公开的、免费的房源信息。这是一件好事,房源收集需要成本,网上房地产向“第一家申报”的中介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酬金,或50元,或100元,这也是件好事,而且是必须的,应该的。

如果市政府舍得下血本,大洒金钱,“网上房地产”成为全市最大的信息房源中心,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但整件事情的边界,问题的谬误在于,“市政府不可向原中介公司,收取这笔佣金”。


中介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运营,依法纳税。按照《公司法》《立法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企业法人依法纳税以后,地方政府无权再对其征收稞税。


“原中介公司”凭什么要与“申报公司”分享佣金?

如果地方政府硬要问“原中介公司”收取这笔费用,就是行政事业收费。也就是所谓的苛捐杂税,这是严令禁止的。

在一笔交易完成中,主要的当事人是买方与卖方,由于不熟悉或办手续,才引入了中介。但因而看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是“原中介”在跑上跑下,日晒雨淋,四处跑腿。


而在整笔交易完成中,第一个“申报中介”,其实是没有付出任何劳动的。他的存在,对撮合和完成交易,也是完全没有任何影响,完全没有任何帮助的。

没有劳动,即不该获得任何报酬,这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不当得利”,是违反民法原则的。

无论“从法、从理”,原中介完全没有任何义务与申报中介分享佣金。地方政府也没有资格问原中介索求这笔佣金。

“网上房地产”立志于建立一个全市最大,公平公开,透明向公众开放的房源数据库。这愿望是良好的,动机是纯正的。客户资源,是一家公司最大的机密核心,商业秘密。美国不会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公开其可乐配方,中国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必须向政府披露房源信息。

“网上房地产”如果想建立自己的房源资源,则应该向社会各界购买,50元一条也好,100元一条也好。甚至都不用向中介公司索取,房东本人,必然更愿意领取酬金。


但是,这一切,都必须由“网上房地产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掏腰包,由政府出资,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无权问“原中介公司”索取分享佣金酬劳。这没有任何税法许可,纯粹属于“行政事业乱收费”。即违背民法,又违背行政许可法。纯粹是某些不懂法的“领导”拍脑袋想出来的歪主意。
让“网上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己支付这笔数据费用吧。民权跨出一步就是滥用,莫让行政公权跨越边界!




(水库论坛|yevon_ou, 2006年8月13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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