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idi021 发表于 2019-12-6 17:03:06

万一你们都猜错了呢?

万一你们都猜错了呢?


华为和李洪元这件事,一开始就透着诡异。
李洪元说自己只是把国家赔偿决定书发到两百人的离职群里,但是在知乎上的传播速度却远高于网易,而且舆论是一面倒,各种阴谋论脑补。跟于欢那时候差不多。
然后是全网删贴。以华为的能耐肯定做不到,有行政力量插手。所以我觉得,这事的背后没准有敌对势力在干扰。
这篇原来写了一半,打算从有罪的角度去猜测在李洪元索要赔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况,正好早上起床看到一篇《李案十问,把你的困惑都告诉你》,与我的猜测不谋而合,于是趁劲一气写完。
作为法律人,一切猜测都要有事实基础,仅凭一个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结果,无法判断其中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坏。
既有可能是恶企业好员工,也有可能是好企业恶员工,而目前任何一方都没有对案情作详细披露,根本不足判断。
所以,一切以“华为恶意利用刑事手段对付好员工”来立论的文章,都缺乏足够的事实基础来支撑。
从一个刑辩律师的敏感与经验,我倒觉得这个事情没那么简单,存在很多疑点。
比如,李洪元在接受采访时提过,当时有另外一个人和他一样也拿了2N,但另外那个人为什么没被追究刑责?李洪元是因为什么事情才让华为下定决定要区别对待来对付他?
李洪元在17年12月离职,18年3月拿到赔偿,18年12月才被刑事立案并拘留。
12月至3月这段时间,加上过年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有三个月也是合理的;但是3月至12月的期间就明显不对,如果华为一开始(在同意给2N赔偿时)就决定要对付李洪元,决不会拖上九个月,正常来说是左手给钱右手报警,所以在这九个月内应该还发生了什么事情,才让本来给钱就算的华为决定要动李洪元。
还有就是立案的难度。
所有的阴谋论都基于此,但是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刑事立案的难度。这不是华为凭自己的地位就能做到的,关键还是需要足够立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华为一开始是以职务侵占去立案,职务侵占的案由是经侦办的,而经侦,只要业内都知道,有事都不会立案,更何况没事。所以华为为了立案必然有动用案件之外的其他资源。
但是另外一方面,经侦也好,刑警也好,都是老油子,如果师出无名将来要背责任,他们绝对不肯干;而且,这个案件是批准逮捕了的,案件一旦批捕,将来走不下去就肯定要国家赔偿,要倒查,在监察委成立之后,案件终身责任制很严重,如果办错案,同意批捕的经办检察官要被追责的。所以,大企业动用手段找理由把人刑事拘留十几天到37天,可以做到;但是要让人被批捕后继续走刑事诉讼程序,就不是简单的“花费资源”能做到的事,必须要有充分的犯罪事实与相当的证据。
所以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必然有足以定罪的逻辑与一定的证据。
PS:这种案件,华为一开始去报案竟然是职务侵占,说明他们的法务缺乏足够的刑事经验,也没有去找专业的刑事律师作为顾问,后面改为敲诈勒索,才算是有做足功课。
另外,华为光凭法务来做这个事,加上这个时候,华为的应对竟然是那么强势,而且在已经有文章把李洪元与孟晚舟进行对比时,孟晚舟还发了一篇公开信火上添油。这些情况其实也侧面表明了华为并没太重视李洪元这个事情,立案等情况极有可能只是中层的决策,高层甚至可能完全不知情,或者根本没当回事。

说回案件本身。
在涉及敲诈勒索罪的维权事件中,主要需要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上非法占有,二是以威胁等手段要挟。
通常来说,维权事件都是事出有因,所以非法占有很难证明。通常来说需要判断的是两方面:事由和依据是否正当,索要的赔偿是否正当。
要想刑事立案,至少要两者有一是不正当的;而要想定罪,两者都应该是不正当。
在今麦郎泡面案中,李海峰索赔的事由(吃到过期泡面,向泡面公司索赔)和数额都不正当,足以认定非法占有。
但是在事由和依据正当的情况下,过去的实务做法是只要超出法定赔偿额,就认定不正当。
无论当初的华硕黄静案,还是最后被宣告无罪的郭利“结石宝宝”案,都是这种逻辑。直到现在,现实中还有不少年纪大的司法人员持这种观点。
但是也有新的观点提出,只有当索赔的事由与依据不正当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非法占有”。不过要注意的是,即使索赔的起因是正当事由,但索赔的依据也有可能不正当(比如已经获得了足额赔偿,还以同一事由继续要求赔偿,就可认定为索赔依据不正当;又或者像今麦郎案中,要求与侵权事由无关的泡面公司赔偿)。
回到这个事件,李洪元因为离职,索要赔偿存在提出的2N赔偿有三种可能:
A、公司惯例,本来就该补偿这么多
B、包含了N+1,并且额外要求(N-1)的部分赔偿(即超出正常的赔偿额)
C、已经获得了N+1,额外要求2N
A的情况下,显然这是正当诉求,不可能属于非法占有。
B的情况下,按过去的观点,超出法定额就是非法占有。我原来也是持这种猜测,但是看了上面那篇文章的说法,而且鉴于过去对这种情况已经有无罪的先例,再考虑到深圳的法治水平,以这种情况就刑拘是可能,但要逮捕的可能性也不大。
C的情况,即上面那篇文章中所提,倒是妥妥的足以认定非法占有。因为已经获得了法定补偿,从法律上说,离职这个事情的补偿问题已经了结,如果再以此为由要求赔偿,就已经是“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再是正当维权。
另外一个问题是“要挟”。
这个案件中,按报道所称,关键的无罪证据是当时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是“说笑”着的。
既然是“说笑”,那就根本谈不上要挟了。哪怕是不正当的诉求,没有威胁和要挟,那也不成立犯罪。
PS:我还看到有文章说有司法解释规定偷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种不专业的文章明显是混淆了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案件中,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同样也是合法有效的刑事证据,比如有些强奸案中,被害人在事中或事后偷偷录音就是很关键的定罪证据,只不过因为这是单方偷录音,一方面需要声纹鉴定以确认说话人员的身份,另外一方面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单方面诱导对方自认犯罪的情况。
总的来说,我一开始的猜测是认为李洪元是索要N+1的合理补偿与N-1的无理补偿,加上手段激烈,或者事后的九个月期间与华为又有新的冲突,才惹恼了华为想要对付他;但是上面那篇文章的分析倒是更符合正常的逻辑,额外的2N赔偿认定非法占有更加充分,并且也合理解释了当时给完钱九个月后再追究的原因。
不管怎么说,深圳公安和检察这回是哑巴吃黄莲了,特别是检察,就算案件原来确实可能有罪,最后终究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难不成还解释说“如果有证据证明XXX,他真的是有罪”?反正眼下炮火集中在华为,闭嘴不要引火烧身是最好的。
至于华为……本来好好解释一下还可能挽回的事情,但是对这事件的强硬态度,以及孟晚舟火上添油的公开信,估计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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