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为恶少辩护么 #W23
我会为恶少辩护么#W23
大连市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琪琪案,由于蔡某某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宣布不追究蔡某某刑事责任。
网上争吵一片。
很多声音说,这个蔡某某身高180厘米,杀人手法残忍冷血,此前也多次跟踪、骚扰其他女性,哪里像一个小孩?
更有很多人呼吁降低刑事免责年龄线。人们担心,以后越来越多的少年会肆无忌惮,更多的人会受害。
但是也有反对的声音。例如,有人说,从数据上看,对青少年的刑事免责,并没有让青少年犯罪率上升,所以那些要求降低刑事免责年龄线的呼吁没有道理。如果让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也要同时承认他们有完全民事能力?他们不去上学,或处分自己的财产,监护人也不能管了?
他们还说,“同态复仇”的心理是野蛮时代的残余,不适合文明的时代。
这些正反两方面的声音,多是从“社会”的角度进行讨论,而遇害女孩及其亲属的权利,却被很多人忽略了。
二
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适用同样的原则。
人为什么要确立权利、定分止争?那是为了大家能分工合作、“自愿交易”。如果产权不清楚,一个东西说不清是你的还是我的,那就谈不上交易。如果你的身体说不清楚是属于你的,还是属于领导的,你就不能自由当老板、医生、学者、打工者……
经济学上看,一项行为是不是权利,应该从人的行为逻辑上进行推导。
其中的一个原则,就是权利应该是人人平等的。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权利平等,而不是行使权利的能力平等,当然更不是财产数量平等。
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理应对他人的权利进行复原。
例如,你无意中烧了别人的房子,就应该负责把别人的房子重新建好,或赔钱。如果你是有意烧了别人的房子,那就除了复原房子,还要加上其他的惩罚,以弥补受害者的心理和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侵害者对他人的权利进行复原,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没有这一条,那么,等于是侵害者的权利高于受害者的权利。
如果侵害者的权利高于受害者的权利,那么,在一定的局限条件下,人们就会争当侵害者,这显然是不利于合作的。
但是有些权利受损以后,无法复原。
例如有些人被杀了,这就无法复原了;或者身体受到重伤,也无法复原。
这个时候,侵害者就应该把自己相应的权利交给受害者,或受害者的权利继承人。
杀了人,就应该把自己的生命处置权交给被杀者的权利继承人;重伤了他人,就应该把相应的身体处置权交给被重伤者。除此之外,还要有额外的赔偿。
这不应该称之为“同态复仇”,而只是权利对等,不但一点都不野蛮,而且非常符合正义的原则。
受害方获得侵害者同等的人身处置权,可以选择复仇,也可以选择宽恕。
很多人津津乐道,在南京的一个杀人案中,一对德国夫妇,宽恕了杀害他们儿子的中国凶手的故事。这些人据此主张宽恕、取消死刑。
但他们忘了,宽恕的前提是,那对德国夫妇理应继承儿子对凶手的生命处置权,这才谈得上宽恕。
如果不是你的权利,你有什么资格宽恕?我宽恕李小璐,说得着吗?
而选择复仇,也只是受害方处分自己的权利。
个人权利是法律的根基。
法,不是用来惩前毖后、减少犯罪的,而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
保护了个人权利,则法律的警诫意义自然就体现出来了。
个体的宽容和警诫之间,才能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其他的一切“社会意义”,都在个人权利中。
中国的法学者,很多人都不懂这个道理。
在蔡某某杀害琪琪的个案中,如果不把蔡某某的生命处置权交给琪琪的权利继承人,那等于是在说,蔡某某的权利高于琪琪的权利。
蔡某某作为“少年”,是得到保护了,但作为“儿童”的琪琪的权利呢?
难道她的权利就活该遭到侵害?
这真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吗?
什么青少年犯罪率数据、社会治安状况之类的争论,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受害者琪琪的个体权利。
把蔡某某的生命处置权交给琪琪的父母吧。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就行。
复仇,或者宽容,由她父母去决定。
三
宽恕未成年人犯罪这样的观念,是怎么来的呢?
网上有个案例,说的是,1999年4越14日,日本山口县光市,刚满18岁一个月的福田孝行,乔装成水管工人,进入本村弥生的家中,试图强奸。强奸未遂,福田孝行杀害了本村弥生,还有她11个月的婴儿夕夏。
案件震惊了日本。很多人要求判福田孝行死刑。但由于日本对成年人的法律认定标准是年满20周岁,福田孝行有很大可能性免于死刑。所幸的是,在多方努力下,福田孝行最终还是被判了死刑(注:日本死刑的开始)
本村弥生的丈夫本村洋在抗争的过程中,说过这么一段话:“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
这个案件、这段话的真实性,我没有考究。
但是,“国家独占了刑罚权”确实是问题的关键。
本来,被侵害者的权利复原是关键,执法机关应该遵照被侵害者或其权利继承人的意愿,来处分案子。
但由于“国家独占了刑罚权”,个人的权利被不断收缴。
例如在古代,皇帝为了体现自己的宽仁,有时候会大赦天下,这其实就是拿被害方的权利,做皇帝自己的人情。尤其是新皇登基的时候。
当然,一般来说谋反不在被赦之列。
拿别人的核心利益做人情是可以的,但不可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人情。
四
到了现代,白左横行。
收缴来的个人权利,被他们用来满足自己的同情心。
他们做得比皇帝还要过分。
皇帝只是偶尔赦免,而白左干脆主张取消死刑。
即便对于那些大规模滥杀无辜的恶徒,有些白左甚至为他们开脱说,不仅仅杀人者有责任,“社会”也有责任。要不是社会对杀人者缺乏关爱,他们怎么会去杀人呢?所以不应该判他们死刑。
至于关爱杀人、伤人的未成年人,更是白左做同情心秀、做反思秀的上好题材。
白左认为自己尊重人的权利,包括杀人犯的权利。
实际上,他们无形中剥夺了被害者的对等权利。
这是白左的通病。当他们侵犯别人权利的时候,他们一点都意识不到他们在做恶。从环保主义、动保主义,到其他各种干预,都是如此。
他们认为自己是文明人。
但实际上,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权利即是野蛮。
白左才是真正的野蛮人。
五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免责,白左的一个理由是: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对很多事情还不懂,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
这个理由完全不成立。
我小时候,我的一个5岁的玩伴,在别人家的一堆柴旁,学大人烧火,结果把那堆柴烧光了。
那是非常贫穷的年代。一堆柴是很大的事。
这个伙伴被他父母狠狠打了一顿。当然,他父母还要赔别人一堆柴。
5岁的小伙伴,的确还不能明白他的行为和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这种情况,当然应该减轻处罚。但,他的父母仍然要把别人的权利复原。
农村人朴素的权利观,比白左高明得多。
像蔡某某那样的少年杀人者,近些年报道出来的很多。
有的才9岁、10岁,有的13、14岁。
这样的年龄,对很多民事行为的复杂因果关系,确实还不能理解。
比如,他们如果受到蛊惑,把家里的钱偷偷拿去投给贾跃亭,或者打赏给女主播,那这样的投资、打赏自然是无效的,父母可以收回。
但对于杀人、致人受伤、强奸等等行为来说,这些少年恶徒是清楚地知道他们是在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身体的。
这个因果关系并不复杂难懂。
很多少年恶徒还清楚地知道他们会被免于刑事追责,这一因果关系,他们倒是利用得很好。
2013年5月14日,张学军、王吉营、傅刚、赵锋四个平均年龄23岁的恶徒,在山东费县潜入一对新婚夫妇的家中,打倒这对新婚夫妇,抢走他们的钱,还当着丈夫的面轮奸了他的妻子。其中,赵锋因为是未成年人,没有被判死刑。
赵锋会不清楚他的行为的因果关系吗?
罪犯之一自己都说:我们做的这些事,已经不能算是人了,已经是畜生了。
《著名事件:消失的夫妻》
说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所以应该免于刑事责任、减轻处罚,完全没有道理。
这是把他们引向歪路。
六
在很多少年恶徒杀人、伤人案中,恶徒的父母并没有带着孩子诚恳地给受害者家属道歉。
当被问到为什么不去道歉时,有个恶徒的父亲说:怕孩子挨揍。
哦,自己孩子杀人杀得,伤人伤得,挨揍却挨不得。
而没有说出来的原因是:“反正你们受害者的权利已经被收缴了,我干嘛给你们道歉啊。”
又不需要求得你们的宽恕。
蔡某某的舅舅说:“我觉得谁也不想看到这样的结果。我们正在想办法补救,谁都不想自己的孩子对社会有危害。”
补救?怎么补救?
他关注的,仍然是对“社会”的危害。
而不是琪琪的权利。
那个小伙伴的父母,还懂得把别人的权利复原。
而这些少年恶徒,则完全不需要复原受害者的权利。
大伙在这里吵了这么久,网民汹汹吵了这么久。
中国人什么时候能有“人身权”“财产权”的概念。
刑法年龄是否应该降低,请被害人的家属来发言,才是最值得参考的意见。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希望受害方的权利在修改的法案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邓新华,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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