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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5)– 扎马步二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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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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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5)– 扎马步二#606


继续可转债5大要素之第(4)和第(5)要素的介绍。(1)


五)强制赎回
强制赎回让你由债主变成股东。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终极目的就是把可转债的投资者变成股东。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上市公司必然极尽所能,但又不能直接公告必须转股,所以只能以“软强迫”的方式逼投资这转股。前面所说的下调转股价就是上市公司实现软强迫的一招。

但是人的本性是贪婪的,投资者也不例外。往往在可转债有了转股价值,仍有投资者还希望有更大的价值,于是捂着可转债寄希望于正股继续上涨。这么一来上市公司可不愿意了,毕竟资本市场不可控的因素太多,谁都不能保证股票一直涨啊。万一赶上大熊市跌破净资产,那运作起来就麻烦了,要知道转股价再怎么下调也不能低于净资产。于是精明的上市公司在设计可转债的时候又埋伏了一个秘密武器“强制赎回条款”。

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是这样的: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阀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不高于105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以某转债为例,其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强制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对照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不难发现“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为其核心内容。

举个例子,假设该转债转股价目前是10元,在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对应正股股价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在10×130%=13元以上,就触发了“强制赎回条款”。这时候上市公司有权将还没有转股的可转债强制以103元的价格赎回,当然在这之前通常上市公司会提前发公告提醒,并且告知最后期限。

这个时候投资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以10元的转股价转股对照13元的市价浮盈30%,要么103元低价卖给我。这样一来,相信理性的投资者都会选择转股,上市公司让大家成为股东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需要注意的是与下调转股价条款不同,强制赎回的条件满足以后,没有那么多限制及程序,上市公司直接就能发布公告实施赎回。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公告实施赎回的期限一定要注意。千万别发生错过转股,到期被自动强制赎回的惨剧。曾经甚至某些机构投资这也犯过这种低级错误。务必要尊重金钱!


六)回售
回售条款让给转债投资者吃一颗定心丸。看了下调转股价及强制赎回条款,相信不少读者会说怎么条款都是向着上市公司的,我们投资者难道只能被动接受,一点主动权都没有吗?别着急下面介绍的这个秘密武器就是我们投资者的权利!之前讲过,可转债是保底的,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债券的特性,不管市场如何波动,只要持有到期,至少能保证本金以及很少的利息。

但是这是在不考虑时间成本的情况下,如果碰某些赖皮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之后干脆顺其自然,期间碰上牛市早早转股最好,碰不上干脆拖到快到期的时候再运作一把,对他来说也不亏,毕竟相比贷款利率这点利息少的可怜。这期间要是碰上个大熊市,正股股价长期大幅度低于转股价,直接导致可转债的价格长期低于面值,套在里面只能等到债券到期,虽然不亏钱但也很痛苦。

但反过来想,上市公司本来就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团体。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做出不作为的决策并没有错。说他无赖也只能说说,毕竟这是个屁股决定脑袋的事情。

对于这种不作为我们投资者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好在可转债也为我们投资者量身定做了一个秘密武器:回售条款。有了这个秘密武器将大大制约上市公司的不作为。

回售条款的基本思想是这样的:
在可转债存续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N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个阀值(一般不高于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或面值100元+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
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以某可转债为例,其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回售条款约定如下: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对照回售条款的基本思想,不难发现“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为其核心内容。

也就是说,假设该可转债转股价为10元,其正股股票价格达到了下调转股价的触发条件,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也就是转股价10元×85% =85元时,上市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时候,股市继续低迷不振,上市公司仍然不作为,正股股票和可转债继续双双继续下跌。

一旦正股股票下跌达到了“回售条款”的触发条件: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也就是10元×70% = 7元时,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机会来了!如果上市公司继续无所作为,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哪怕股价跌得再惨,持有人也能拿回103元。

和一样强制赎回条款一样,回售条款也没有那么多限制条件和程序,因此一旦股价达到7元,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回购!这就意味着,到了这个地步,上市公司只有提前把钱还给投资者,与此同时把投资者变成股东的愿望也就彻底破灭了。
相信这个结果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一般情况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在回售价触发之前采取行动,要么拉抬股价,要么主动下调转股价,尽量远离回售保护价,以保证不触发回售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上市公司在回售条款触发之后,会立即采取包括发布利好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提振股价,与此同时拉抬可转债的价格到回售价以上,这时候往往颇具迷惑性。一旦投资者错过回售期,而上市公司的提振股价效果甚微,可转债立刻跌回原形。这时候就需要看投资者擦亮眼睛进行甄别了。

为了达到目的,公司方面必定是软硬兼施。我们当然是借驴下坡,默默吃肉。


(一笑加一笑,2018年6月6日 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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