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最起码,任何有关诽谤的法律讨论,都必须和声称的受害人证明能力紧密相关——证明实际损害是由所谓诽谤言论造成的。幸运的是,至少在美国,大多数诽谤案件都是依据“他成诽谤”(libel per quod)原则,正如马修·邦克(Matthew Bunker)等人所指出的,
“需要特殊损害的证据——实际的经济或金钱损失。这些损害可能难以证明,而无损害则无救济。”
《第一修正案》和诽谤
邦克等人也得出结论:
“在美国法庭上证明诽谤,成了一项越来越复杂困难的工作。除了普通法要求的基础之外,美国最高法院还对《第一修正案》附加了若干条款,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开始。源自于言论及新闻自由国家宪法性保护的附加规定,也被纳入了各州的诽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