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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干坏事,也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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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7 06: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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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干坏事,也坐牢


我们看过很多这样的城市新闻:一人从高楼底下经过,一个矿泉水瓶(或者别的什么东西)从天而降,直接把人砸得头破血流,或是重伤,或是殒命。高楼时代,类似的飞来横祸全国每年都有数百起。高空坠物已经是城市里仅次于交通肇事的第二大意外伤害源头。

查找肇事者非常困难,于是有了一条很多人都知道的奇怪法律:高空抛物连坐法。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成大白话说:除非能证明不是自己扔的,否则所有可能伤人的楼上住户,都需要补偿。请注意,这里所说的说法不是赔偿,而是无责任的“补偿”。法律没有说你错了,但也得掏钱。

我大学读法律时,老师谈到这个法条说,“高空抛物连坐法”属于大陆法系特有现象。大陆法系国家,集体主义观念较重。同住一栋高楼的邻居,是某种形式的共同体。一个人被这栋楼的住户加害,却查不出来,邻居理当承担道义上的责任。“高空抛物连坐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使邻居们互相监督。无论法国还是德国的民法典,都有这样的规定。

这种玄乎其玄的说法,听起来很有道理。然而到毕业之后,我才知道,我的民法老师真是信口开河。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都没有类似的规定。全世界有这法律的国家,数来数去,除了中国,只有南美国家智利。智利也属于大陆法系,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参考了智利的做法。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参与者梁慧星在总结工作时,自己说,“本法有些地方有极大的创造,本法对适应中国社会的国情来说,对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有创造性的。”梁慧星还特别强调,“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由此可见,这条法律属于中国特色。

传统侵权法规定“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侵权责任,前者比如故意或过失伤人,要承担责任;所谓无过错,比如你饲养的动物突然发狂咬人,你当然没错,但这动物终归是你饲养,所以承担责任。谈侵权责任,基本就这两类。“87条”创造出一种责任:无事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你要为别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原因仅仅是,你和某个混蛋住在同一栋大楼里。这就是梁慧星所说的“创造性发展”。

2011年,一位成都小伙陈涛骑电瓶车从一栋商厦楼下经过,被一个从楼上扔下的马克杯砸中头部。虽然捡回一条命,他后来却患上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

陈涛欠下十几万医疗费,采用“高空坠物连坐”起诉整栋商厦的业主。最终法院认定,其中124家商户无法证明自己无责,被判共同赔偿152520元,每户赔偿1230元。

这个案件中,受害人索赔不多,只有医药费15万元,并且承担者多数是商户。每户一千多元,给了就当作捐款,不算很大的负担。但是,由法院判决支付,对123家而言,确是实实在在的冤枉钱。


倘若在别的案件中,受害人索赔百万,承担者只有十几家或几家,每个家庭承担几万甚至十几万,这种赔偿方式还能让人心平气和吗?

立法者显然没有考虑这样的问题。有一回,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批评梁慧星,说这样的立法是“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用立法制造冤枉,很不公道。

梁慧星回应:“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显然,梁慧星所说的“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他的说法是个人利益)毫无关系。他只想劝你善良:人家都这么惨,你掏点钱算什么?不知梁慧星教授遇到乞丐打劫时,会是怎样的反应呢?也许吧,他会拱手把钱奉上,并一洒同情的眼泪。

这一则法律要求大家不要就“个人利益”(个体正义)斤斤计较,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完全偏离正义的精神。“连坐”不是随便拉人,而是尽量寻找“可能的加害者”。隐含的意思还是“过错者承担”——只是过错者实在太难找,于是圈定一批人,不让他逃掉。


由此可见,所谓的“社会正义论”非常虚弱,底子里还是要“个体正义”补强。

“高空坠物连坐”的立法目的,确实包括邻里监督和举报。假设一人知道真凶,他又不想被“连坐”,于是积极检举。此种立法意图按说没有问题,但在实践中,中国高楼住宅普遍邻里互不相识,监督形同虚设。

“连坐法”还带来一种危险的倾向:警察、受害人追查凶手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2011年,成都陈涛被高空坠物砸伤后的第二天,家属立即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物业公司显然不愿背这个锅,有法律规定,受害人很快就确立了“告整栋楼”的思路。

高空抛物伤人,放在任何法律严肃的国家,都算得上刑事案件。然而在这里,案件很快走上民事赔偿的道路。警方没有刑事介入,更不要说积极地侦查破案。

不管玻璃杯还是烟灰缸,或经常发案的啤酒饮料瓶,只要以刑事证物视之,送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不难确定上面的指纹和残留物。绘制抛物线轨道,很容易就能确定抛物者的极小范围。再逐一筛选侦查,找出真凶其实是很大概率的事情。

然而在国内,高空抛物只被视为民事赔偿案件,刑事程序几乎没有。反正只要一出事,最终会有高楼好邻居们出来兜底,谁会积极认真追查呢?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一半造成受害人死亡。然而受理为刑事案件的,就只有31件。这显然极不正常。

受害者也经常选择不报警。将责任推给整栋大楼,也许是他的优选策略。因为一旦查出真凶,很可能要面临“对方赔不起”的窘境。而许多户人家共同承担,赔偿反而好落实。因此,国内出现类似案件,受害人都倾向于把“受害者范围”划得很宽。把高额补偿金平均到越多人头上,每一份都不会太多,受害者的利益会更有保障。

既然受害人有兜底条件,寻找真凶的激励其实是非常低的。“高空坠物连坐”的本意是监督和举报,但由于责任分散和破案效率低下,结果变成了纵容。缺德鬼们潜意识里认为:即便出事,也有那么多人兜底,怕什么?现行法律下,此类新闻的结局都是:一群高楼好邻居,忍气吞声凑份子,稀里糊涂赔了款。这哪有什么警世意义?

想想看,如果这类新闻普遍是另一套结局:肇事者被查出来,逮捕进监,牢底坐穿,赔偿赔到破产。我想,唯有这样的威慑和示警,才能使那些混蛋重视高楼安全,不随意往楼下扔东西,同时约束孩子不这样做。


综上,我对现行《侵权法责任法》第78条有很大的意见。这则法律看似温情,却是通过牺牲无辜住户的权益,纵容高楼抛物的罪犯。不幸的受害者,摇身一边,转而伤害其他无辜者——虽然其情可悯,其状可哀,但因一人之不幸,连带更多人受屈,怎么样都说不过去。立法想追求的“社会正义”,绝不该是这样。

《侵权法责任法》第78条是这部法律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施行多年,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近年来国家进行民法典立法,侵权责任编也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改。《侵权法责任法》属于比较新的民事法律,当年立法就寻求完备,现在却成了修法的焦点。

据草案三审稿,该条文增加“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说法。由此可见,新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原来法律带来的问题,希望新增“调查”的程序,督促物业和警方调查,减少住户冤屈。

这样的立法改动是好事,但远远不够。正确的做法是是废除该条款,代之以对高楼抛物的严厉惩戒,甚至不惜入刑。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例子。

香港是高楼林立的城市,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就规定,高楼抛物造成公众危险或损伤,即属于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侦查高空抛物的特别任务队,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获多起案件。由于法律严明,香港的高空抛物现象大大少于内地。

有人会说,如果真有人被高空抛物砸伤,闹出人命,查来查去,还是找不到凶手,那岂不是委屈到死?这样的事情肯定存在。正如这个世界上,总有人受到伤害却无处告诉,默默承受。这样的情景,确实让人心碎。越是这样,我们越要用正确方法来解决。

会有开发商或物业以安全为名,给高层住宅安装摄像头;新闻媒体会关注惨案,于心不忍者可以捐款帮助。甚至可以督促警察破案,将坏人绳之于法——唯独不应该通过冤枉好人,来解决问题。悲剧已经出现,法律实在不该再增添新的无辜者。

(菁城子,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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